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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西县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商事审判工作的意见

2015-06-16 11:00:15

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进一步提高我院民商事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使当事人服判息诉,从源头上减少民商事案件的上诉率、申请再审率、上访率、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切实为“建设高原花园城市,推动泸西跨越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法治环境,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认识加强民商事审判工作的重大意义 (一)充分认识加强民商事审判工作是保障和服务“高原花园城市”建设的现实需要。县第十二届三次党代会提出了“建设高原花园城市、推动泸西跨越发展”和打造实力泸西、美丽泸西、幸福泸西的奋斗目标,全县上下正形成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奋力赶超、推动跨越的浓厚氛围。一切民商事审判活动都要服务并保障全县经济发展大局,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充分发挥经济杠杆职能,依法调节经济关系,规范经济活动,平等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利,维护公开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和社会信用,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为我县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充分认识加强民商事审判工作是维护和促进“和谐泸西”建设的现实需要。当前,我县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利益格局、思想观念正在发生深刻变化,经济社会生活中深层次矛盾日益显现,新矛盾、新问题、新情况大量产生,大量的新纠纷会通过案件的形式进入法院,给法院工作带来了严峻的考验。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化解矛盾,促进和谐是职责所在,只有通过审判活动真正化解诉讼纷争,平衡社会各种利益关系并恢复失衡的利益关系,平等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消除社会的不和谐因素和引发社会不和谐的原因,维护人际的和谐状态以及家庭、社区和邻里关系的安定和谐,有效防止“民转刑”案件的发生及可能引发的群体性、突发性和恶性事件,从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同时,通过各类民商事案件的审判,向人民群众进行法律知识宣传和教育,进一步提高群众的法律素养,更好地为“和谐泸西”建设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三)充分认识加强民商事审判工作是加强和改进法院自身建设的现实需要。我院每年审理的民商事案件均占到案件总数的80%以上。民商事审判工作作为法院工作中最重要的工作之一,处于“定纷止争”的最前沿,这项工作做得好坏与否直接关系到法院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地位和形象,直接关系到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面对新形势和新挑战,我们必须站在全局高度,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牢固树立服务大局、执法为民的法治理念,紧紧围绕县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依法妥善审理在调结构、促转型过程中发生的各类新案件,准确把握案件性质,区分处理程序;稳妥处理涉农等民生案件,着力破解群众高度关注的难点热点问题,最大限度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促进整个社会结构协调与和谐,维护社会稳定,为泸西改革发展创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进一步提高民商事审判的质量效率 (四)正确适用民商事诉讼证据规则。在审理民商事案件过程中,要把发现案件的客观真实作为审判工作的主要目标;裁判所依据的事实应尽可能地接近案件的真实情况;做好对当事人(特别是文化程度较低、诉讼能力差、没有委托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的当事人)的举证指导,使其能够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对于当事人确因主客观原因无法调取的证据和法院认为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的证据,承办法官要主动地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民事一审案件原则上应当保证当事人将所有的证据全部出示,但当事人自行收集提供证据可能导致审理期限过分迟延的除外。对于当事人因诉讼能力弱或过失而超过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法院认为需要进行质证的,应当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对方当事人以超过举证期限为由抗辩的,应当记录在案,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发表质证意见;当事人仍然拒绝质证的,应向其释明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及时进行质证。 (五)依法行使法官自由裁量权。只有在法律明文授权法官自由裁量、法律规定数种法定情形供法官选择适用,或者法律规定不具体、存在空白以及适用法律原则处理案件时,法官才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并准确把握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幅度。法律有幅度限制的,不能超出幅度进行裁量;法律没有幅度限制的,裁量的幅度要符合一般公众的认知标准。要严格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发布指导案例的裁判观点和所确定的裁量幅度,做到“同案同判”。 (六)提高裁判文书的制作水平。要根据当事人的诉辩理由有针对性地进行说理,充分阐述支持或不支持当事人主张的理由,不能仅以“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于法无据”等表述简单地驳回当事人的主张。裁判文书的主文应当明确、具体,判令当事人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明确义务的履行期限、履行范围以及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 (七)积极化解涉法涉诉信访。要坚持在庭前、庭审、宣判等各个工作环节,对当事人进行有针对性的释法解疑,确保民商事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同时,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调解员、社区和村委会等社会各界参加旁听庭审,自觉接受监督,让整个执法过程在阳光下运行,让群众更加有效有序地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确保司法公正,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法涉诉信访案件。 三、进一步规范民商事审判的诉讼程序 (八)规范民商事案件的立案工作。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并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风险,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认真做好诉前保全工作。承办人应当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深入细致地调查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并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保全要手续齐全、操作规范,避免出现瑕疵保全。 (九)规范民商事案件的小额速裁程序。对受理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简单民商事案件实行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要做到快速甄别繁简分流、快速移交案件起诉材料、快速组织诉前调解、快速审理化解矛盾,为群众开辟维权“快速通道”,加快办案节奏,提高工作效率,减轻当事人诉累,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十)规范民商事案件的庭前准备工作。承办法官要在庭前仔细阅看案卷材料,全面掌握当事人的请求和理由以及诉辩意见,整理归纳争议焦点,认真审查案件是否存在稳定风险,对于存在稳定风险的案件要及时向庭长和分管院领导汇报,进行风险评估,制定案件预警方案。承办法官在进行庭前准备前,还应将案件的起诉状、答辩状等,送交合议庭其他成员,合议庭其他成员应在庭前阅看案卷相关材料。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合议庭成员应当阅看全部案卷材料。庭前准备中,还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应尽可能地使当事人将所有证据全部提交),明确诉讼请求、归纳争议焦点,并进行庭前调解。 (十一)规范运用鉴定手段查明案件事实。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项,需要通过鉴定才能查明的,承办法官要向负有举证义务的当事人进行释明,并告知其不申请鉴定的法律后果。当事人拒不申请鉴定,但承办人认为必须进行鉴定,且负有申请义务的当事人确无能力负担鉴定费用的,可以由法院依职权启动鉴定程序,并垫付鉴定费用。鉴定费用在判决时由败诉方当事人承担。一个案件就同一个事项原则上只能进行一次鉴定。已经进行的鉴定确有瑕疵,但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可以通过补充鉴定进行更正,避免出现同一事项由一个或多个鉴定机构出具多个鉴定意见的情形。承办法官和本院鉴定管理机构应当关注鉴定的进程和时限,督促鉴定机构及时作出鉴定结论。 (十二)规范民商事案件的庭审程序。要进一步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做到繁简分流,对事实清楚,权力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尽量做到收案后快送达、快审理,最大限度地缩短办案期限,力争以最少的司法资源,最少的诉讼成本和更短的时间消耗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庭审的程序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庭审规定和审判方式改革的意见执行。 (十三)规范民商事案件的调解工作。要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承办人在受理案件后,必须对案件是否具备调解可能进行评估,将调解作为案件审理的首选方法,在案件进入庭审前至少要开展一次调解工作。要正确处理好调解与均衡结案的关系,调解工作与案件审判工作要同步进行,避免因调解而拖延案件审判工作。对于标的数额大、当事人意见高度一致,请求法院进行调解的民商事案件,承办人和合议庭应当增强鉴别力,查清案件的主要事实,查明当事人的调解行为是否可能侵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切实防止当事人利用虚假诉讼达到不正当的目的。 (十四)规范民商事案件的巡回审理。民商事案件要尽可能地采用巡回审理的方式进行审理,到案发当地就地开庭、就地调解、就地调查、就地勘验,使纠纷在当地得到化解。对审理相邻关系案件、宅基地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等案件,应当开展巡回审判。 (十五)规范民商事案件的评议裁判。对于未当庭宣判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在庭后的五日内整理案件相关材料提出案件的初步意见或下一步的审理方向,提交合议庭进行庭后的首次评议。合议庭成员应根据参加审理工作所形成的对案件的事实判断和法律适用发表评议意见。对于存在交办情形或者社会关注的、判决结果可能导致矛盾激化的案件,合议庭不得当庭宣判。对于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审理报告,应当由庭长审签。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决定,合议庭必须予以执行。严格审限规定,尽量缩短法院内部的非审判用时,提高办案效率。 (十六)规范民商事案件的合议行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商事案件,在开庭前要就案件审判思路、争议焦点进行合议。庭审后,应及时就案件下一步的审判思路、调解方案或判决意见进行合议。合议时,合议庭成员应当针对当事人的每一项诉辩理由充分发表意见,不得简单表示同意或不同意。 (十七)规范民商事案件的审限报批。承办法官应当按照本院审判流程管理的规定,及时做好案件审理信息的输入工作;应充分估计案件审理的难易程度,抓紧时间,合理安排,提高效率,尽量在法定审限三分之二期限内办结案件。案件不能在法定审限三分之二期限内结案的,承办法官应事先向合议庭说明原因。若因特殊原因,在法定审限内还不能结案的,在经合议庭评议,由承办法官填报延长审限表,提出申请延长的期限,并由审判长签署意见,在审限到期3日前报庭长审核后,交分管院领导审批。 (十八)规范民商事案件的文书审核签发。要按照本院印发的裁判文书统一样式,准确归纳事实争点,注重证据分析认定,正确阐释法律内涵,强化逻辑严密性,确保说理透彻性,做到文书繁简得当。对制作出的裁判文书应交由庭长、分管院领导严格审查,在说理、适用法律等方面逐级认真把关,避免文字、语法相关低级错误的出现,避免说理不透彻现象的发生,确保生效裁判的严肃性。 (十九)规范民商事案件的送达报结。裁判文书签发后,经校对无误,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本地的,应适用直接送达方式。当事人同意采用邮寄送达,并签署了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可以适用邮寄送达。对于无法送达的当事人,应当予以公告送达。严格公告送达的适用条件,只有在适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等方式仍无法送达当事人,并到当事人所在地进行调查、走访仍无法找到当事人后,才能适用公告送达。按照本院审理案件流程管理规定,还应及时准确地输入案件结案信息。 (二十)规范民商事案件的释法答疑。应根据审判流程不同特点,结合各类案件的实际情况,围绕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方面推行判前释法、判后答疑工作。特别是宣判时应当向当事人进行释明,做好息诉工作。尤其当事人争议较大、矛盾激烈的民商事案件,判决送达前应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告知其可能存在的诉讼风险,消除当事人对裁判结果不切实际的认识和误解,使当事人产生合理的心理预期,做到服判息诉。 (二十一)规范民商事案件的立卷归档。案件办结时,要及时整理订卷,把提高卷宗装订归档质量作为提高案件质量的一个重要方面,认真做好装订工作,切实提高卷宗质量,按规定时间完成归档工作。同时,认真做好电子卷宗的归档工作。 四、进一步健全民商事审判的工作机制 (二十二)建立健全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承办人受理案件后,应当及时就案件是否存在稳定风险进行评估,对于存在稳定风险的案件要及时向合议庭、庭长、分管院领导进行汇报,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制定工作预案,采取司法对策,同时向村委会、社区等基层组织、信访部门进行通报。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将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作为案件评议的内容。 (二十三)建立健全群体性纠纷审判工作机制。要完善群体性纠纷甄别发现机制,在受理个别当事人起诉的劳动争议、农村土地承包、商品房买卖、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等案件时,应对案件是否可能引发群体性纠纷进行甄别。对存在引发群体性纠纷可能的,要加大调解工作力度,慎重下判。要建立群体性纠纷应对处理机制,对群体性纠纷,应当由分管院领导牵头,审判业务部门、诉前调解、信访、法警、办公室等部门协调配合,制定工作预案,第一时间做好应对工作。分管院领导要加大对群体性纠纷审理和调解工作的指导力度,会同合议庭、审判业务庭研究化解矛盾的工作思路,参与案件的调处工作。 (二十四)建立健全特定类型案件的专业化审理工作机制。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劳动争议案件、环境保护案件、涉金融机构案件、破产案件、涉军案件等特定类型案件,由专门审判庭或合议庭进行审理。对民商商事案件进行分流时,应当以专业化审判为分流的基础,避免出现同一类型的案件由不同的审判庭进行审理。 (二十五)建立健全案件质量把关机制。要严格落实合议庭、业务庭长、分管院长、院长、审委会“五级把关”制度,确保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得到集体会诊,能够快立、快审、快判、快执,最大限度地减少错案的发生。一是严把责任关。合议庭成员在合议案件时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案件质量意识,杜绝“合而不审”、“合而不议”的现象;二是严把裁判文书质量关。裁判文书由庭长、分管院长严格审查,逐级认真把关,避免文字、语法相关低级错误的出现及说理不透彻现象的发生,确保生效裁判的严肃性;三是严把案件质量关。加强审判委员会集体把关,研究解决重大疑难涉诉信访案件,加大息诉服判工作力度,做好案件疏导和指引,减少新的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四是严把案件质量剖析关。对上级法院改判、发回重审、指令再审的案件进行逐案剖析,先由承办人自查、然后是部门查摆剖析,再由分管院长集中各业务庭查找被改判、发回重审的原因,找准问题,形成共识,及时提出整改措施;五是严把案件查处整改关。建立案件质量通报制度,对发现的案件存在质量问题,由审判委员会向承办人发出案件质量评查表,要求说明问题,查明原因,承办人签字后进行通报;完善案件质量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相关责任人,对普遍性的问题,集中讲评、重点学习,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院、庭长在签发独任审判员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时应当同时查阅案件卷宗。 (二十六)建立健全审执协调工作机制。要着力提升民商事案件调解的自动履行率,减少调解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的数量。要增强判决书、调解书的可执行性。判决书主文、调解协议应当合法、明确、无歧义。对于案件标的因其他案件被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的,应当选择适当的判决方式,避免出现不同案件之间的执行冲突。对可能进入执行程序的当事人争议大、矛盾易激化的案件,审判业务部门要及时向执行部门通报有关情况,执行部门要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防止因执行导致矛盾激化。 五、进一步加强民商事法官队伍自身建设 (二十七)进一步充实民商事审判队伍。要按照省法院公布的民商事案件的人案比基准值,将民商事审判队伍配齐配强配到位。根据审判工作实际,合理确定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配置比例。我院将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按“一审一书”的标准配置民商事审判业务部门法官和书记员。 (二十八)进一步加强民商事审判队伍的司法能力建设。要教育引导广大民商事法官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把思想统一到上级法院和党委、政府的要求上来,为做好各项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要开展经常性的教育培训,提高广大民商事法官的业务技能;充分发挥理论功底深,办案经验丰富法官的传帮带作用,不断完善法官带法官,法官教法官机制,注重对审判经验、方法的研究和积累,提升司法应对能力;开展实务研讨、案例分析会,积极提高司法水平。同时以“案件质量年”开展的各项岗位练兵活动为契机,注重提高民商事法官在协调利益关系、驾驭庭审、适用法律、撰写文书、调解纠纷、化解矛盾的综合能力,扎实打牢“看家本领”。 (二十九)进一步加强民商事审判队伍的审判作风建设。要以“作风建设年”活动为契机,细化司法工作规范,努力塑造公正、规范、高效、文明的民商事审判工作作风;健全联系群众制度,加强与人民群众血肉联系;针对民商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个别法官作风不正、形象不好、素质不高等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提升民商事法官的整体素质和形象。在接待当事人、开庭审理、调解的过程中应当遵守司法礼仪,做到着装规范、态度亲和、语言文明、举止端庄,充分尊重并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随意打断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发言,不与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争执、辩论,始终保持法官的中立地位。 (三十)进一步加强民商事审判队伍的反腐倡廉建设。要认真开展司法廉洁教育活动,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落实“一岗双责”的工作要求,严格遵守各项党纪条规,以铁的决心和“零容忍”的态度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违规问题,确保我院法官清正、机关清廉、司法清明。 六、进一步加大对民商事审判工作的监督 (三十一)强化内部监督管理。要严格按照《案件质量评查办法》和《裁判文书考评办法》的规定,对民商事案件质量实行量化考核,实行主审人自查、庭领导检查、纪检组和审判委员会联合总评查的三级评查制度,采取动态和静态评查相结合的方法,填写案件评查登记表,对已经进入审判流程的个别正在审理的案件,在诉讼及执行各环节主动掌握可能影响案件质量的情况,发现有不利因素干扰或存在重大问题,及时督办、检查,把问题消化在案件成型之前。纪检组和审判委员会在随机评查中,对按审判管理权限由人民法庭、审判庭、合议庭权力范围内决定处理结果的案件进行重点评查,对各级领导机关及其主要领导过问交办的案件进行重点督查,对上级法院发回改判的案件和通过各种渠道提起再审的案件实行逐一评查。同时,健全完善考核机制,实行案件质量档案和通报制度,将案件质量与绩效考核、评先选优挂钩,不断增强干警的责任意识、质量意识,以促进案件整体质量的提高。 (三十二)主动接受外部监督。要主动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案和提案,依法及时办理人大督办、转办、交办的案件和事项,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案案依法处理。适时邀请有关领导和代表、委员视察、检查和旁听庭审等活动,增强接受监督的主动性。对重要工作和部署,及时向县委、人大和上级法院汇报,多与社会各界沟通,增强案件处理的准确性,达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泸西县人民法院 2013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