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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西县人民法院案件流程管理规程

2015-06-16 10:58: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强化审判管理,提高办案效率和执法水平,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案件审理流程是将整个案件审理程序有规律地组织起来,根据司法公正的原则和要求,按照各类案件在审(执)结的不同环节、不同阶段,通过微机应用软件“法院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组织、监督、协调、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 案件审理流程管理是通过对案件审理程序进行有效的管理,以保障审判工作公开、公正、高效、廉洁、有序地进行。 第四条 案件审理流程管理由立案庭根据各类案件在审理流程中的不同环节,对立案、送达、开庭、结案等不同审理阶段进行跟踪管理。 第二章 立案 第五条 立案人员应按照大立案工作有关规定进行立案。 第六条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民、商事案件,材料齐全的,立案庭应当在三日内审查决定立案,最迟不得超过七日;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通知或裁定不予受理。 第七条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刑事公诉案件,应当在二日内审查决定立案。 第八条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刑事自诉案件,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决定立案,最迟不得超过十五日,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十五日内通知或裁定不予受理。 第九条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行政案件,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决定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通知或裁定不予受理。 第十条 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材料齐全的,应当三日内立案。 第十一条 立案庭审查申诉、申请再审案件 ,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立卷审查,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再审条件的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案件,立案庭在登记后三日内作出裁定,送达后五日内将卷宗移送审监庭。 第十二条 立案庭负责核定当事人预交诉讼费用,办理减、缓、免诉讼费的报批手续。缓交诉讼费的案件经移送相关庭、局后,由相关庭、局负责催交,缓交期限届满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的,由审判庭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对一方当事人减免诉讼费,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由对方当事人交纳,审判庭应在判决书中予以确认各自应承担的份额。 第三章 保全、庭前调解 第十三条 诉前财产(证据)保全、立案阶段的财产(证据)保全或仲裁财产保全,由立案庭负责审查处理。符合立案条件的,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在收到申请二个工作日内作出裁定并执行,当事人、案外人对保全裁定提出异议的,应在五日内作出处理。不符合保全条件的,应及时告知当事人。 案件移交审判庭或执行局后的保全和续保,由审判庭或执行局审查处理。同意保全的,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在二个工作日内作出裁定并执行,当事人、案外人对保全裁定提出异议的,应在五日内作出处理。不符合保全条件的,应及时告知当事人。 第十四条 立案庭审查立案的民商事案件,在移交审判庭前,应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双方签收调解建议书后的五日内,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在二个工作日内制作调解书送达,有执行条件的应当场监督执行。 第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的,由审判庭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制作裁定书经批准后执行。当事人申请复议的,审判庭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第四章 排期 第十六条 立案庭受理各类刑事、民商事、行政案件后,对应开庭审理的案件,根据案件性质、特点、受理案件的区域范围、案由类别及收案的先后顺序排定开庭日期、开庭地点(审判法庭)、承办人以及确定审结期限;并分案到庭。 第十七条 案件排期开庭的时间为: (一)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在立案后十日内为开庭时间,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在立案后二十日内为开庭时间。 (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商事案件,在立案后四十五日内为开庭时间,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在立案后三个半月内为开庭时间。 (三)行政案件在立案后二个月内为开庭时间。 第五章 送达 第十八条 立案后,原告方的受理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被告方的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开庭前的诉讼文书一律由立案庭负责送达,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起诉书及被告家属的通知书等由法警大队负责送达,刑庭制作的法律文书由法警大队协同刑庭送达。其余各业务庭、室、局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由各业务庭、室、局各自负责送达。上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及其他外地法院委托送达的文书,由立案庭负责。 第十九条 刑事公诉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三日内由立案庭将案件移送业务庭审理,刑事自诉案件开庭前十日内移送业务庭审理。行政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五日内移送业务庭审理。民、商事案件在开庭前十五日内移送业务庭审理。执行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五日内移送执行局执行。 第六章 审理 第二十条 各业务庭、室、局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审结或执结。 (一)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刑事自诉案件在二十日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高院批准或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在三个月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在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三)行政案件在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四)执行案件在六个月内执结。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五)立案庭在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在五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在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 (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立案庭进行诉前财产保全、证据保全。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情形,不计入案件审理、执行期限。 (一)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二)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 (三)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四)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 (五)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六)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 (七)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八)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九)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案件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十)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 (十一)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 (十二)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十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案件在审理、执行过程中,出现上述情形的,审判庭应按本办法第二十条(一)、(二)(三)、(四)项的规定办理有关延期审理手续;对被告人在押的刑事案件,审判庭办理完延长或暂停审限批准手续后,由刑事庭办理好换押手续。 第七章 结案 第二十二条 审判庭应在案件审理完毕后及时评议并制作法律文书,经庭长核稿后二日内报主管院领导签发。主管院领导在二日内签发,经签发后的法律文书和结案信息在三日内送交立案庭输入流程管理系统作结案统计。否则,系统不予结案。 第二十三条 各业务庭审理的各类案件除因特殊情况办理延期审理的外,应当按以下规定的期间内发送判决书。 刑事案件,当庭宣判的,应当在五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民事、行政案件,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第二十四条 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各业务庭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各庭室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刑事案件中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人向本院提出上诉的,各业务庭应当在三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第八章 归档 第二十五条 各类案件由各庭室(局)在该案送达、生效后装订归档。卷宗应当在结案后一个月内装订完毕备查。当年度审结的案件,应当在次年第一季度归档完毕,档案管理部门人员应当协助做好归档工作。 卷宗装订应做到: (一)装订材料完整、装订牢固、整齐美观,并分正副卷材料装订; (二)卷内材料按规定顺序和要求排列,逐项编写页码; (三)按要求填写卷内目录和卷宗封面; (四)确定保管期限; (五)编写归档清册一式二份。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立案庭根据案件立案信息表、审判信息表输入微机的情况对各类案件的审限和执行期限进行跟踪管理; 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在业务庭收案后三十日内未审结的,由立案庭进行催办,对在四十日内未审结的,由监察室进行督办。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在二十日内未审结的,由监察室直接进行督办。 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二个月内未审结的,由立案庭进行催办,二个半月尚未审结的由监察室进行督办,对适用普通程序的四个月未审结的,由监立案庭进行催办,五个月未审结的由监察室进行督办。 行政案件,在二个半月内未审结的,由监察室直接进行督办。 执行案件,应在六个月内执结,五个月尚未执结的,由监察室进行督办。 需发送的催办通知书由立案庭签发送达,督办令由院领导负责签发,监察室负责送达督办。 对不能在审限内审(执)结的案件,各相关庭(局)应在审限届满前三日将经院领导或上级法院审批同意的延期审批表复印件、法定延期事由的相关证明、庭领导签名核实的情况说明等材料报本院监察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