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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xx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5-11-05 12:31:12

 泸西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4)泸刑初字第75

 

公诉机关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xx,男,19707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泸西县人。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于20143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24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泸西县看守所。

西县人民检察院以泸检刑诉[2014]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xx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44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4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泸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丽、窦国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泸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xx为了在村集体分给其管理的自留山林地内栽植核桃树,2014312日,在未向任何部门申请办理征占用林地的情况下,擅自雇请挖机到本村坟树膀子坐落处开挖林地。经调查鉴定,占用现场植被破坏严重,现场遗留有被毁坏的林木残枝及部分被挖倒的栎类幼树,无蓄积,已死亡。现场已被完全用机械翻垦,已难确定原地貌特征。此地块原地类为林地,林种为防护林,树种为云南油杉,下木为栎类,起源为天然,权属为集体。非法占用面积为5.98亩。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口证明、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证人马xx1、马xx2、张xx、赵xx、马xx3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马xx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及告知,作案现场指认笔记及照片、现场勘验笔记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xx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申请办理征占用林地的手续,非法占用林地5.98亩,改变被占用林地的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马x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xx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319日至2014618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陈克丽

 

0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李兴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