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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对子女的赠与财产能否撤销

2017-11-30 16:07:07

离婚协议中对子女的赠与财产能否撤销

 

一、基本案情

20101月,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经人介绍认识,2010510双方到泸西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012月生育儿子王某某。20161020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在泸西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配。该协议第三条约定“夫妻双方共有坐落于山水小区的房屋产权归儿子王某某所有,儿子王某某未成年前,房屋由女方李某和儿子王某某共同居住。”20175月,原告王某以被告李某不配合原告王某行使对儿子的探望权及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为由,诉至本院 ,请求判决平均分割双方婚姻关系期间共同购买的山水小区房屋,诉讼费由被告李某承担。被告李某辩称:案涉房产系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期间的共同财产,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已分割完毕,双方同意将该房产权100%赠与儿子王某某。该约定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请求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二、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中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同房产归儿子王某某所有,是一种以解除原、被告双方身份关系为动机的目的赠与行为。鉴于离婚协议主要是为解除双方婚姻关系为目的而设定,这种发生在特定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有目的的赠与,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在双方婚姻关系事实上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的情况下,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其赠与房产行为依法不能随意撤销。该赠与行为已经在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备案,具有公示效力,足以证明赠与行为真实合法。该协议未违反法律规定,被告李某也没有欺诈、胁迫等情形,属合法有效的协议。原、被告双方均应当按照该协议约定履行义务。故对于原告王某要求判令该房产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三、法理分析

 一、离婚协议是男女双方在意思自治的前提下对身份和财产的一并解决,夫妻、父母子女关系具有很强的伦理性,和一般的民事关系有着很大区别。夫妻双方曾经共度过幸福美好的婚姻生活,离婚时,一方基于各种原因,赠与对方及其未成年子女房产,不管是考虑到对方及其一起生活的未成年子女未来生活的保障,还是出自给对方及未成年子女补偿的心理,作为民法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人,对自己的行为后果都有一个客观的判断。赠与行为一般是发自内心的真实意愿,也反映夫妻双方对财产处分的合意。离婚协议经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机关确认并备案,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均应继续履行该协议。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三、离婚协议中的赠与不同于合同法中的赠与,其不应当然适用合同法中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离婚协议往往涉及到子女抚养、财产赠与等变更身份关系后财产关系的约定,具有强烈的人身关系以及道德性质,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应优先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如非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不得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就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的合意。离婚时,夫妻双方协议将房产赠与子女是基于原有婚姻关系这一特定的人身关系为基础,并具有保护、照顾未成年子女利益的道德性质,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夫妻双方协议将房产赠与子女是双方共同为子女设定权利的行为,夫妻一方无权单方面任意撤销赠与,否则,其任意撤销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产的行为是建立在人身关系基础之上的,其有别于单纯的赠与行为,不能当然适用合同法中关于赠与的规定。在离婚诉讼中,如果准许一方当事人任意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行为,不仅会导致不法侵占他人财产现象发生,而且也会给善意一方或者子女造成物质和精神损害,与法律精神相悖。

 

                                  (泸西县人民法院  纪文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