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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西县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泸西县人民陪审员管理实施方法(试行)》的通知

2015-06-16 10:49:21

本院各部门: 《泸西县人民陪审员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泸西县人民陪审员管理实施方法 泸西县人民法院 2013年12月24日 泸西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做好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院设立人民陪审员工作指导小组,负责指导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工作。 人民陪审员工作指导小组由院领导、政治处、人陪办、办公室、立案庭、审判业务庭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三条 人民陪审员人事管理工作由政治处会同人民陪审员办公室负责,包括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考核、表彰等。 第四条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人民陪审员办公室和相关业务庭负责。包括参加审判活动时人民陪审员的选用、联络以及陪审活动等工作的安排。 第二章 选 任 第五条 人民陪审员名额出现空缺时,应在一年内补充选任。 第六条 对依法任命的人民陪审员,政治处、人民陪审员办公室应参照法院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建立人民陪审员名册和有关档案,规范人民陪审员人事管理工作。 第七条 人民陪审员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后其职务自动免除。 第三章 培 训 第八条 政治处负责人民陪审员培训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第九条 每一届人民陪审员选任后,由上级人民法院统一进行岗前培训。 第十条 人民陪审员任职期间审判业务的培训由上级人民法院或本院自行组织实施。 本院可根据审判业务需要,自行组织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观摩、庭后点评、案例剖析等多种形式的培训。 第十一条 人民陪审员经岗前培训合格后,始得上岗。 第十二条 人民陪审员参加培训的情况列入年度考核内容。 第十三条 培训合格的人民陪审员,由政治处向中院提交人民陪审员名册、任命文件和省法院认可的培训合格证书等材料,申领《人民陪审员工作证》。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依照《决定》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职责,有关单位或人民陪审员所在乡、镇应予支持。 第十五条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应当遵守《法官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义务。在参加审判活动和培训期间应遵守人民法院的相关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 人民陪审员应严格遵守审判纪律,端正审判作风,严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 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2、索贿受贿,徇私枉法; 3、隐瞒或伪造证据; 4、泄露国家秘密或审判工作秘密; 5、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接受当事人及代理人、辩护人的请客送礼或借用其交通工具; 6、为案件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或代理人; 7、酒后参加审判活动; 8、为当事人说情、扰乱法官办案; 9、利用陪审员职务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七条 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由各业务庭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进行。同时负责记录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情况,以便于指导小组及时掌握和了解人民陪审员选用和履行职责情况。 第十八条 审判业务庭审理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需要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由各业务庭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并通知该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参与案件审理的,依照上述程序重新产生。 第十九条 上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需要本院协助选用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的,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选定、联系人民陪审员。 第二十条 人民陪审员选定后,参加审判活动事项由审判业务庭安排。审判业务庭变更开庭时间、地点或确定合议时间等事项,应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人民陪审员。 第二十一条 审判业务庭应安排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开庭前有不少于半个工作日的阅卷时间。人民陪审员要求阅卷的,承办法官应及时做出安排。 第二十二条 人民陪审员在合议庭法官的指导下,可以开展调解工作。 第二十三条 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有权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 合议庭评议案件时,人民陪审员应到场评议,并先行发表意见,合议庭成员意见分歧的,法官与人民陪审员应认真听取和交换意见,但做出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必要时,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四条 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数量,应不少于上年度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的20%。 第二十五条 人民陪审员在参加审判活动期间,因故无法按时参加审判活动的,应及时向审判长或承办法官请假。请假的事由、天数等情况由审判业务部门记入平时考核,并报人民陪审员办公室备案。 人民陪审员无法继续参加审判活动,依照规定,案件必须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另行抽取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第二十六条 审判业务庭应将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中遵守审判纪律、审判作风、实际参加陪审案件数,陪审工作天数等履行职责情况于每半年向政治处报送。并送人民陪审员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考 核 第二十七条 人民陪审员考核工作由政治处牵头,依据审判业务部门、人陪办、纪检监察等部门的平时考核材料和评价意见进行。必要时,可征求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政治处应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报送当地人大常委会,并抄送当地司法行政机关、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 第二十九条 依照《决定》第十七条规定和《办法》第六章规定办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本院会同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核实的,应当由本院院长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 (一)因本人身体健康原因而长期无法参加陪审工作的; (二)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三)人民陪审员调出本行政区域的; (四)本人申请辞去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判活动、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 (六)违反以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徇私舞弊造成错误裁判的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条 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决定,除依《办法》第三十七条通知有关单位外,应及时书面通知本院有关部门,并更新人民陪审员名册。 第六章 补助与保障 第三十一条 无论有无固定收入,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和培训而支出的公共交通、就餐等费用补助,依照有关规定解决。 人民陪审员参加上级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由上级人民法院依照当地标准给予补助。 第三十二条 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的补助,每参审一件案件补助200元,有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补助100元。(不包含在本院工作的专职人民陪审员,对积极参与人民陪审员工作次数较多的专职人民陪审员,酌情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三条 设置专门人民陪审员办公室,作为人民陪审员工作、学习和休息的场所,同时购置必要的工具用书等,为人民陪审员履职提供方便。 第三十四条 人民陪审员着装应当端庄、整齐、干净,人民法院给予一定的着装补助。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院人民陪审员工作指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