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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西县人民法院审判流程公开操作规程(试行)

2015-06-16 10:55:46

第一章 公开依据和平台 第一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审判流程公开工作由本院司法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管理、协调,各部门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协调运作。 第三条 审判流程利用泸西县人民法院政务网站、诉讼服务中心电子显示屏和电子触摸屏等现代信息技术媒介载体予以公开,为诉讼参与人和公众提供公开服务,同时接受群众和参与人的监督。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部门职责 第四条 机构信息:在现有泸西县人民法院政务网站已有内容的基础上完善法院地址、交通图示、联系方式、管辖范围、内设部门及其职能、投诉渠道等内容。责任单位:办公室。 第五条 人员信息: 在泸西县人民法院政务网站中增设人员信息栏目,公布本院审判委员会组成人员、审判人员的姓名、职务、法官等级等内容。责任单位:信息人员名单由政治处提供电子版供办公室负责上传网站,人员发生变动时及时更新。 第六条 审判指导文件信息:在现有泸西县人民法院政务网站已有栏目中公布审判业务文件、案例分析等。责任单位:各审判部门负责提供,每月不少于1份,由院办公室、审管办分别把关审查,并负责上传网站。 第七条 中介机构名册信息:在泸西县人民法院政务网站中增设已经入选的鉴定、评估、拍卖及其他社会中介机构名册信息。责任单位:信息内容由立案庭提供电子版供办公室上传网站。 第八条 诉讼指南信息:在诉讼服务中心电子显示屏公布诉讼流程,可供选择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等。责任单位:立案庭。 在泸西县人民法院政务网站中公布立案条件、申请再审、申诉条件及要求、诉讼文书样式、诉讼费用标准、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的程序和条件、诉讼风险提示和执行风险提示。责任单位:由立案庭提供上述信息内容,交办公室上传网站。 第九条 案件程序性信息:在诉讼服务中心电子显示屏上公布案件名称、案号、案由、立案日期、保全、先予执行、审理期限、程序变更等程序性节点信息,上述事项办理完毕后三日内公布。责任单位:立案庭和相关部门。 对财产保全采取执行措施的由执行局按执行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办理。责任单位:执行局。 第十条 庭审信息及庭审公开:各审判庭的开庭公告至迟应当于开庭三日前在电子显示屏上公布,认为案件有影响的可以选择在泸西县人民法院政务网站上公布,办公室适时以视频、音频、图文、微博等方式适度公开重大案件的庭审过程。责任单位:各审判庭、办公室。 第十一条 同步录音录像:各审判庭开庭审理案件做到每件必录,办公室协助办案部门以数据形式集中存储,并刻录光盘交办案部门随案立卷归档,定期备份,长期保存。当事人申请查阅庭审音像记录的,由各审判庭负责联系并提供查阅场所。责任单位:各审判庭和办公室。 第十二条 案件办理信息:在电子显示屏上随开庭公告一起公布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姓名,承办法官与书记员的姓名、办公室电话等办案人员信息,在确定承办法官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后三日内公布。责任单位:各审判庭。 第十三条 结案信息:在诉讼服务中心电子显示屏上公布结案案件名称、案号、案由、结案日期、结案方式等结案信息,办案部门在结案后三日内将上述信息提交立案庭,立案庭在收到结案信息后三日内公布。责任单位:各审判庭、立案庭。 第十四条 裁判文书上网、执行信息公开和电子卷宗的制作依照本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责任与监督 第十五条 审判流程公开的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由各部门及承办法官、书记员负责。 第十六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案件审判流程公开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各部门未按本操作规程执行的,应及时通报,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 本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纳入年终绩效考核。 第十八条 案件审判流程公开操作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审判管理办公室处理。 第十九条 不按本操作规程执行,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本院纪检监察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启动问责程序。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操作规程由司法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未尽事宜按《泸西县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的实施意见》执行。 附:生效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 泸西县人民法院 2015年5月8日

附:31 审判流程公开操作规程(试行).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