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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西县人民法院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

2015-06-16 10:56:3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院计算机及网络管理,确保计算机、网络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促进审判执行工作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和涉密单位网络保密管理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管理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院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系本院计算机网络建设、管理的领导和监督组织,负责计算机网络建设的规划、管理、协调等 工作。 第三条 办公室是计算机网络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计算机网络设备和办公网络信息的管理、维护等工作。 第四条 办公室负责人及计算机网络管理人员应与全院各部门加强联系沟通,指导干警在网络上正常工作,充分发挥计算机网络辅助办公、办案的作用。 第五条 全院各部门要支持和配合主管部门抓好计算机网络管理的工作,同时还应认真学习专业知识,增强工作责任心,确保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网络设备和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 计算机网络管理 第六条 我院的计算机网络分为内网与外网两部分,实行分网运行、分级管理。 第七条 所有处理涉密信息、密级文件的计算机都纳入内网管理,粘贴相应的保密标示,并由院办登记备案。 第八条 内网计算机都要安装“网御”安全终端管理系统,并且绑定一个固定的IP,任何人不得私自对IP地址进行更改。 第九条 内网计算机必须安装杀毒、防火墙等安全防护软件,并及时升级、定期查杀病毒、木马等恶意代码。 第十条 凡列入本院保密范围的各类文件、决议、决定和法律文书、司法统计报表等都必须按规定在内网上运行,严禁内外网混用。 第十一条 严禁将内网数据(包括文件、资料及相关信息) 提供给内网用户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二条 严禁内网计算机与互联网联接。 第十三条 新购买的计算机接入内网的,必须安装终端安全管理系统和保密监控软件,使用者不得擅自卸载、删除软件。 第十四条 严禁笔记本或外网计算机接入内网。因工作需要接入内网的,需经分管院领导审批,且必须对硬盘进行消磁或更换处理,并安装移动存储介质管理系统、贴上涉密计算机标识,禁止再次接入外网。 第十五条 内网计算机或涉密存储介质出现故障、损坏,需报废时,应及时与院办技术管理人员联系排除或处理销毁,禁止委托非本院人员维修和处理。 第十六条 禁止使用无线网卡、无线鼠标、无线键盘等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设备处理涉密信息。 第十七条 禁止在内网开展游戏、纯娱乐性或与内网宗旨相悖的任何活动。 第十八条 外网计算机仅限于查阅资料、学习使用,严禁利用外网计算机从事非法活动、制作、复制、传播或浏览观看各种淫秽、色情、反动等不健康内容和恶意攻击性内容的信息资料。 第十九条 严禁通过外网计算机存储、处理、传输任何涉密信息和涉密文件。 第二十条 严禁在外网计算机上通过邮箱或别的方式来收取涉密信息和涉密文件。 第二十一条 严禁在外网计算机上使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外网上发布不真实信息、散布计算机病毒、传播黑客程序技术、使用来历不明的光盘、移动磁盘等电子公文介质。 第三章 移动存储介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内网使用统一配发的专用移动优盘,禁止使用其他移动存储介质,专用移动优盘使用完毕要及时拔离计算机。 第二十四条 禁止内网专用移动存储介质在外网使用。 第二十五条 内网专用移动优盘不得长期保存涉密文件资料,所存储文件资料使用完毕要及时清理和删除。 第二十六条 内网专用移动存储介质由办公室统一注册登记,配发的专用优盘对应唯一的登记号码,出现坏损及时到计财科登记更换,不得随意丢弃、处置。 第二十七条 从外网向内网相互导入数据信息,必须使用刻录光盘导入,编辑保密性文件必须在内网上编辑。严禁通过互联网传输涉密文件资料和内部文件,各科室之间传输文件一律使用内网cocall进行传送。 第二十八条 涉密电子信息产品(U盘、光盘)只能在本单位办公场所使用,确因工作需要带出办公场所的需经分管院领导审批,且必须采取严格保密措施,防止涉密数据遗失。严禁将涉密电子信息产品赠送、转借他人,涉密电子信息产品退出使用后应报办公室进行销毁。 第四章 计算机网络保密管理 第二十九条 每位干警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履行保密义务,遵守保密纪律。 第三十条 内网用户必须严格遵守下列纪律: 1.禁止违规记录、存储、复制国家秘密信息和留存国家秘密载体; 2.禁止接入内网的计算机采用任何连接方式接入其他网络。改作他用时要彻底清除计算机上的数据及相关参数配置; 3.禁止擅自在内网专用计算机硬盘中重装或加装计算机操作系统以及擅自更改内网设备和个人终端的参数配置。 第三十一条 我院“网御”正式运行以后,各部门必须对本部门内网电脑设置登陆密码,同一登陆密码使用时间尽量不超过半年,防止他人盗用和破译,切实做好保密防范措施。 第三十二条 内网文件资料传输一般应使用内网cocall,传输内容过多时方可使用内网专用移动存储介质。 第三十三条 严禁在连接外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上起草、修改、打印、存储、传输涉密文字材料和其他内部敏感信息。禁止内网网络数据库连接互联网或者其他公共网络。 第三十四条 每个季度由我院网络安全管理员和系统管理员进行一次内网安全保密检查。 第五章 计算机网络设备维修管理 第三十五条 计算机网络设备包括网络硬件设备、软件设备、各种网络信息及其它相关设备。硬件设备包括:网络所连接的路由器、服务器、交换机、光纤收发器、终端计算机、网络打印机、扫描仪、网络模块、辅助设备和耗材(如U盘、移动硬盘、墨盒、碳粉等);软件设备包括:各设备上安装的操作系统、办公专用软件、文字编辑软件以及办公室安装的其它软件;网络信息包括:组织人事、司法统计、财务工资等系统中录入的各种信息。 第三十六条 每位干警应当定期对所使用的计算机进行病毒清理和安全检测,杜绝各类病毒的传播与破坏,并停止带病毒的计算机运行。 第三十七条 计算机网络使用人每周至少维护设备一次,院办技术管理人员每季度进行一次设备安全检査,保持计算机网络设备的完好和整洁。 第三十八条 计算机网络在正常工作中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告知院办公室,由院办公室安排专业人员进行故障排除。 第三十九条 需更换或者更新计算机配件的,应向院办公室提出申请,由院办公室按照规定报批后统一安排购买和更换。 第四十条 院内不再使用的计算机及配件需交回统一处理。计算机及其他网络设备的报废处理由办公室负责,在报废处理时应做好涉密信息的销毁工作。严禁将淘汰或报废的计算机及其他网络设备随意放置或出售。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一条 将部门和个人运用计算机网络情况纳入岗位目标考核,由院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核结果作为年底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各部门负责人要督促、检查本部门使用计算机网络的规范情况,院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人员对全院运用计算机网络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四十二条 禁止超越授权使用计算机网络,严禁非法院工作人员上机操作,违者一经查实,给予通报批评;经教育仍不改正的,或造成系统混乱、损害的视情节和损害后果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 违反国家、上级法院及本院有关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规定,造成失密、泄密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因各种原因造成计算机病毒侵入、系统崩溃的,应对不良后果负责;使法院整个网络受到病毒侵入、系统崩溃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者的纪律责任,并取消其及所在部门当年的评先评优资格,对其所在部门领导和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第四十五条 对于在计算机网络使用、信息输入、和设备管理中表现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 第四十六条 对于未按照规定、要求使用计算机网络、设备和信息的部门和个人,给予相应的处罚;对于违反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妨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院全体干警和聘用人员。 第四十八条 院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纪检监察部门、办公室负责对各部门计算机网络管理进行监督指导。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从2015年4月1日起实施。 泸西县人民法院 201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