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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西县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的实施意见

2015-06-16 11:01:14

为认真执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司法公开原则,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要求,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司法民主,增强司法透明度,保证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维护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的若干意见》、《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的若干意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州法院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的实施意见》,结合本院实际,在认真总结以往司法公开工作经验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重大意义 司法公开是法治进步的象征,是司法民主的重要内容。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对司法公开作出了明确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司法公开原则,保障公民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既是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也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同时,坚持司法公开,让司法在阳光下运行,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对打造廉洁司法,树立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司法公开,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对提高法官的司法能力和职业素养,提高司法水平,增强司法公信力具有积极的促进和推动作用。 二、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司法为民为核心,以确保司法公正为主线,以强化监督,消除司法腐败为重心,以规范审判执行工作,提高司法能力和水平,增强司法公信力为着力点,全力推进司法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推动法治泸西、平安泸西建设作出新贡献。 (二)目标要求 以满足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司法公开的新要求和新期望为着力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大力拓宽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司法公开工作,建立健全司法公开的各项工作制度,形成信息完整、渠道畅通、机制健全、监督有力、服务到位的司法公开长效工作机制,推动阳光司法,规范司法行为,全面提高我院司法公开水平。 三、基本原则 (一)依法公开。严格执行宪法、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确定的公开范围和内容,除涉及国家秘密、审判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外,其它事项一律予以公开。 (二)及时公开。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公开时限,在法定时限内及时、完整地公开司法工作信息;法律没有规定公开时限的,应当在合理时间内予以公开。 (三)全面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围绕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审务公开等六个方面,全面、完整地公开人民法院司法工作各个重要环节的相关信息,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四)规范公开。严格执行和遵守司法公开的制度和程序,切实防止无序公开和选择性公开,进一步加强司法公开的统筹规划和配套实施。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三大司法公开平台建设。 四、相关内容 (一)立案公开 1.建立泸西法院网。向公众公开以下信息:(1)法院地址、交通图示、联系方式、管辖范围、下辖法庭、内设部门及其职能、投诉渠道等机构信息;(2)审判委员会组成人员、审判人员的姓名、职务、法官等级等人员信息;(3)审判流程、裁判文书和执行信息的公开范围和查询方法等司法公开指南信息;(4)立案条件、申请再审、申诉条件及要求、诉讼流程、诉讼文书样式、诉讼费用标准、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的程序和条件、诉讼风险提示、可供选择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等诉讼指南信息;(5)审判业务文件、指导性案例、参考性案例等审判指导文件信息;(6)开庭公告、听证公告等庭审信息;(7)人民陪审员名册、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名册、评估、拍卖及其他社会中介入选机构名册等名册信息。 2.成立诉讼服务中心。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提升全省法院诉讼服务窗口建议的工作方案》为依托,改组立案庭,明确安检导诉、审判事务、调解速裁、信访接待、便民服务五大功能区,落实人员,完善制度,强化责任,注重保障。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中增加涉案裁判文书可能上网公开的内容,征询当事人对文书上网公开的意见。 3.通过宣传栏、公告牌、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法院网站、诉讼指南等,公开本院管辖的各类案件的立案条件、立案流程、证据规则和举证要求、办理案件流程、诉讼文书样式、诉讼费标准、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程序和条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服务承诺、便民利民措施等诉讼指南信息。 4.将导诉工作纳入诉讼服务中心统筹安排。由诉讼服务中心安排工作能力和责任心强的干警轮流导诉,解答诉讼疑问,引导当事人合理选择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结合电子触摸屏的设置,指导当事人进行案件查询、审判流程跟踪查询等,使导诉台真正发挥导诉作用。 5.设立立案窗口,公开受理案件。 当事人的起诉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手续;能够当场补齐的,提供方便,指导当事人当场补齐。 对符合本院管辖范围和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将受理情况告知当事人并在法定期限内下达受理案件通知书。 对不符合立案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的案件,及时将不予受理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依法送达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 6.由立案庭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及时将保全财产范围、期限以及申请续期保全的权利和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 7.设立信访窗口,公开信访工作规范和流程,公布法院领导干部定期接访的时间、地点及接访领导的姓名等信息。认真做好来信来访接待工作,做好法律释明和服判息诉工作,切实解决群众合理诉求。 8.重新选址安装电子显示屏,提高开庭信息公开程度。滚动显示当天开庭审理的案件和未来三天将要开庭审理的案件信息。 (二)庭审公开 1.依法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审理,并在开庭三日前公布案号、案由、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合议庭成员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等庭审信息,依法保护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 案件不公开审理的,应当告知各方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不公开审理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2.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除法律规定应该保密的证据外,所有证据均在法庭上公开,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不断提高当庭认证率。 依法应公开质证的证据,未经公开质证的,不得作为认定事实和裁判的依据。 书面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在开庭前征求当事人意见,当事人提出异议的,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其书面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积极推进证人、鉴定人远程视频作证。 3.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允许当事人近亲属、媒体记者和公众旁听。因法庭坐席不足而无法满足所有旁听要求的,优先保证当事人近亲属的需要,并通过发放旁听证的方式确定旁听人员,或者通过电视、互联网直播、转播案件庭审实况等途径满足公众的旁听需求。 逐步提高公开开庭审理案件的当庭宣判率。 大力推广巡回审判,积极组织群众旁听,实现就地开庭与法制宣传相结合,以案释法与群众工作相结合。进一步探索设立相对固定的巡回审判点。 4.适时公开公众关注、有重大影响案件的相关信息。公开审理的,根据案件情况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有关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学校和其他企事业单位派人旁听。 5.建立健全新闻媒体旁听和报道庭审制度,为新闻媒体旁听和报道庭审提供便利条件。在审判法庭内设立媒体记者旁听席,在不影响审判活动的前提下,经审判长允许,媒体记者可以做必要的记录、录音,摄影、录像。 6.对案件扣除审限、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审理、中止诉讼、延长审限等重大程序性事项,严格按照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及时向当事人依法送达法律文书或告知当事人。口头告知的,记入笔录,经当事人签名确认附卷备查。及时告知当事人上诉案件移送情况。 7.加强数字化法庭建设。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使现有第三、四、五、六法庭、金马法庭和即将装修的第一法庭全部实现数字化,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做到“每庭必录”,集中存储、定期备份、长期保存。进一步优化音频视频记录、多媒体证据展示、文字记录、直播点播等功能,实现庭审活动公开透明。当事人申请查阅庭审音像记录的,提供查阅场所。 8.规范证据接收程序。制作证据材料交接清单,在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或者经本院向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退回证据材料时,由交接双方填写并注明证据名称、数量、是否为原件、交接人及交接时间,加盖部门印章。证据材料交接清单一式二份,一份附卷备查,一份交当事人收执(立案审查阶段交接的,由立案庭负责办理;案件移送审判、执行部门后交接的,由相关部门办理)。 9.案件审理期间,需要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司法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在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名单中协商选择鉴定机构。 协商不一致的,在双方当事人均在场的情况下,采取随机选择的方式从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名单中选定,选择结果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并附卷备查。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选择鉴定机构时,请纪检监察部门派员到场监督。 10.建立法院公共信息查询平台。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应提前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有申请委员回避的权利。 11.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监督审判活动、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作用,拓展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的范围,稳步提高人民陪审员参审质量和效率。 (三)执行公开 1.在本院网站、公示栏公开执行案件的立案标准、启动程序、执行收费标准和根据、申请执行费缓减免的条件和程序、执行风险提示、执行规范、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义务等执行信息。 公开执行案件承办法官的信息,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2.成立执行指挥中心,建立执行信息公开平台。不断完善执行案件信息查询系统,及时录人、更新案件信息,告知当事人查询方法和密码。 在法院执行案件信息查询系统中,依法向当事人公开案件当事人的情况、执行立案信息、执行案号、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执行措施信息、执行财产处置信息、执行款项分配信息;执行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暂缓执行、中止执行、执行终结的情况和理由、执行异议信息以及变更、追加被执行人阶段的听证信息、结案信息等内容。 在执行案件信息查询系统和法院网站中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方便当事人及社会公众举报被执行人及财产线索。 3.及时将案件执行中的重大进展情况通知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 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调查或者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后,及时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 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重大措施后,及时将有关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案件执行中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的,向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公开选定鉴定、评估、拍卖机构的条件和程序;在双方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公开选定的过程,公布双方当事人协商选定或随机选定的名单,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公开鉴定、评估、拍卖的结果。 4.多个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分配情况,执行款项的收取和发放,执行标的物的保管,及时公开并告知当事人。 5.上级法院决定暂缓执行、指定执行、提级执行,以及纠正下级法院错误裁定、决定、通知及具体执行行为的,及时通知当事人。 6.充分发挥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功能,向公众公开未结执行案件被执行人信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限制出境被执行人名单信息、限制招投标被执行人名单信息、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等,并方便公众根据被执行人的姓名、身份证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进行查询。 7.主动为各类征信系统提供科学、准确、全面的被执行人相关信息,载入国家征信系统信息数据库,实现执行信息公开平台与各类征信平台的有效对接。 8.未在规定的执行期限内完成执行行为的,及时向申请执行人说明原因。 9.对执行难度大、社会影响大的案件,特邀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检察员、公众代表现场见证和监督执行;邀请新闻媒体对执行过程跟踪采访和公开报道,增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 (四)听证公开 1.对开庭审理程序之外的涉及当事人或者案外人重大权益的案件实行听证的,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不得公开的以外,均公开进行,并参照庭审公开的有关规定,公告听证事由、时间、地点、听证法官、听证参加人及其权利义务、听证程序等信息。 公开听证的案件允许旁听,旁听听证的程序参照旁听庭审的程序执行。 2.健全和完善听证制度。根据云南省委政法委《关于云南省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公开听证的工作规定》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听证规则(试行)》要求,公开再审审查案件听证的条件和范围。组织当事人对符合听证条件的申请再审案件公开听证。 3.对涉及人数众多、群众反映强烈、多次重复上访以及在社会上引起重大影响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组织公开听证,充分听取信访人的意见和理由,加大公开质证、公开答复的力度,努力提高信访案件的办理透明度。 4.对侵权损害后果争议较大、赔偿方式或者赔偿数额分歧较大、赔偿数额巨大、公众关注以及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举行听证的司法赔偿案件,及时组织公开听证。 5.执行程序中案外人提出异议、申请不予执行、变更或者追加被执行主体、中止或者终结执行、多个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以及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听证的重大执行事项,及时组织公开听证。 6.对听证中涉及的证据公开进行质证、认证。 7.对听证过程实行同步录音录像,并允许当事人依申请查阅。 (五)文书公开 1.建立裁判文书公开平台。在法院网站的醒目位置设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网址链接,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在裁判文书生效后七日内将其传送至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导下开展具体工作。 2.提升裁判文书透明度。合理布局裁判文书正文,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表述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增强事实认定、证据采信的公开论证说理,公开法律适用的条文和裁判结果,明确当事人的上诉权利和上诉期限。 3.增加裁判文书附件。每份裁判文书均附上适用的法律条文,方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更加直观地理解裁判的理由和依据。探索法官后语的个案化制作,多渠道开展判后释疑工作。 4.严格执行公开宣判制度。逐步提高公开审理案件的当庭宣判率,延期宣判的也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公开进行宣判。宣判后,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对判决提出疑问的,应用法理、事理、情理结合的方法,说明程序的合法性和结果的公正性,做好判后释疑工作。 5.通过政务微博,以提供链接或长微博等形式,发布社会关注度高、具有法制教育、示范和指导意义的案件的裁判文书。 6.为保护裁判文书所涉及的当事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正当权益,裁判文书公布前,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个人信息以及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开的内容,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7.指定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管理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工作,监督管理上网公布的文书数量、质量和信息安全等问题,并建立裁判文书上网管理制度。 8.注意收集社会各界对裁判文书的意见和建议,每半年分别组织召开刑事、行政、民商事案件裁判文书点评交流会,听取公安、检察、律师、人民陪审员、诉讼代理人、当事人代表对裁判文书的批评和意见,及时总结反馈到相关部门和承办人,提升裁判文书制作水平。 9.建立优秀裁判文书编纂制度。整合上网裁判文书资源,适时评选各类典型或优秀裁判文书,在《泸西审判》开辟“优秀裁判文书专栏”,每期刊登一至二篇;每年按民商事卷和刑事、行政卷结辑出版本院裁判文书;执行案件以典型案例方式编辑成册,多渠道推进文书公开。 (六)审务公开 1.通过电子触摸屏和审判流程信息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公布工作流程、重要的管理制度、审判执行工作纪律、法官行为规范、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等信息。 2.在法院网站和三大信息公开平台公布非涉密的人民法院重要工作会议、工作报告或专门报告、重要活动部署、规范性文件、审判指导意见、重要研究成果、司法统计数据及分析报告等信息。 3.向社会公布人员招录、法官任免情况。 4.在实施重要改革措施时,及时向社会通报方案内容、实施计划、进展情况。 五、创新形式 1.大力拓宽司法公开渠道,积极创新信息公开的方式方法,构建全方位、多元化、适时性的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充分利用宣传公告栏、多媒体视频、互联网、广播电视、纸质和电子刊物等载体,向社会公众和当事人全面公开法院工作和案件信息。 2.不断推进立案信访窗口建设,在立案信访场所放置各类诉讼指引资料;张贴公布工作流程、收费标准、服务承诺和法官及其它工作人员的相关信息;设置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便于查询的电子设施,方便社会公众和当事人进行查询。 3.大力加强司法公开网络平台建设,不断完善泸西法院门户网站。设置案件查询功能,方便当事人查询案件信息和办理进度;登载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法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对外公开的资料,方便社会公众和当事人查询、阅读和下载。 4.规范法院开放日活动,建立定期开放制度,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主题开放活动。在开放日前通过法院网站或其他新闻媒体发布公告,公开开放日的时间、主要内容,把司法公开与普法宣传、法制教育有机结合起来,加强与民意沟通互动,提高社会公众对法院工作的感性认识。 5.建立与媒体及其主管部门固定的沟通联络机制,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气会、座谈会以及组织开展互联网访谈、接受新闻媒体专访、答复记者问询、发布新闻稿等形式,及时发布审判执行工作和其他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6.不断深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努力拓宽和创新联络工作的渠道和方式方法,进一步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司法公开的促进作用。 7.对社会关注的审判、执行领域以及专项审判、执行工作不定期发布报道,充分展示法院工作动态。 8.建立健全案例发布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公布典型案例,逐步建立法院典型案例数据库。 9.审判管理机构开展案件质量评查活动,根据工作需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特约评查员,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监督。 10.建立健全法院内部公开制度,对不属于司法公开内容的法院其他工作及事务,在法院内部公开,构建法院内部的制约和监督机制。 11.积极创造条件,进行庭审网络或电视直播,每年选择一定数量的案件进行庭审直播。 12.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通过在线访谈、论坛、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等形式,不断创新信息公开和征集民意的方式方法。 13.建立健全信访接访制度,完善判后答疑机制,通过接访、答疑等活动进一步提高法院工作的公开透明度。 六、强化保障 1.切实加强司法公开的组织领导,把司法公开工作作为公正廉洁执法的重要保证摆在突出位置,坚持不懈地抓实抓好。主要领导亲自统筹、规划和部署司法公开各项工作,指定专门机构负责落实、协调司法公开的具体事务,建立分工协作、各负其责的长效工作机制。 成立司法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全院司法公开工作的领导。下设办公室,负责司法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及对全院司法公开工作的指导、监督、考核。 2.建立司法公开的物质保障机制。加大对立案信访窗口、服务大厅、法院门户网站和三大信息公开平台的建设力度,切实改善司法公开的物质条件,不断提高司法公开的物质保障水平。 3.建立司法公开考核评价机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科学设定考核分值,制定相关评分办法,对全法院开展司法公开工作进行考评,并作为评价全院整体工作的一项重要指标。 4.建立司法公开督促检查机制。对本院各部门的司法公开工作进行指导,定期组织专项检查,评估工作开展情况,通报检查结果。审管办把司法公开情况纳入案件评查范围,纪检监察部门把司法公开情况作为监督的重要内容,通过案件评查、司法巡查、审务督察,大力推进司法公开。 5.及时受理当事人、社会公众、媒体记者以及有关单位提出的司法信息公开请求。请求合理的依法及时公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宜公开的,在五日内书面答复,并对不公开的理由作出解释。 6.建立司法公开举报投诉机制。在法院门户网站和立案信访大厅设立举报投诉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公布举报投诉的范围和方式,安排专人对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反映的问题进行核查并反馈处理结果。对实名举报的,应给予书面回复。 7.建立司法公开责任追究机制。对当事人、社会公众、媒体反映有关法院或者有关人员落实司法公开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核查,对于违反司法公开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问责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泸西县人民法院 2014年3月18日